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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納稅人:
為完善印花稅的征收管理,確保公平稅負,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, 根據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浙地稅函〔2015〕203號)精神,我局決定對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情況開展一次自查工作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查時段
2012年度至2014年度印花稅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,重大問題如涉及2012年度以前的,應按規定進行追溯。
二、自查方法
本次自查按“分月預繳,年度結算”的要求開展。納稅人對照印花稅稅目、應稅范圍、稅率及相關政策規定,認真梳理本單位書立的各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(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、契約、合約、單據、確認書及其他各種應稅憑證)、營業帳簿、產權轉移書據和領受的權利、許可證照(注:采購合同也應一并計算繳納印花稅),如實計算填報《印花稅專項清理自查表》(一式二份,分年度填報)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網自行下載自查表式。
三、自查要求
自查工作從即日起開始,到2015年11月20日前結束。自查表式應在2015年11月20日前上報各主管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,自查補繳稅款必須進行上門申報,由稅務人員通過“納稅人自查補報”模塊征收入庫,應補稅款應按主管稅務分局規定的期限補繳入庫,超過期限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。
請各納稅人按本通知要求認真開展自查。納稅人未真實反映合同簽訂情況的,稅務機關按規定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。稅務機關在自查期后將組織開展專項檢查,如有查補稅款將按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。
如有疑問,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。
(來源地稅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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